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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。
报战伤 凡遇战毕,收兵到营时,一面各营将督据千、把总,即开战伤者为一手本先递。
凡弓箭伤系致命处为一等,虽重不开超等。
被中三箭以上,虽轻亦开一等。
中二箭者虽轻不开三等,凡射在手足间者为二等,箭入不深再轻者为三等,再轻者为四等止。
其刀伤当面者为超等,伤手足重者为一等,轻者为二等,三等止。
凡箭、刀伤俱在背后者,不准亦不给医药,若贼众四面围砍,我军在中,向敌者虽伤背,亦准作等数,须取营将及临阵将官画字于手本末。
若众军同败,一齐奔走而伤者,不论面前背后,俱不准恤,即不必开报。
若有几人能如众人败走之中,复回身对敌,能阻贼回者,即无伤,俱开头等;伤者原合一、二、三、四等例,俱各进一等开等,超等者开超超等。
第二。
报阵亡 凡亡者另开手本。
其人伤某处,须面前伤,乃坐同队伍偿命之罪。
伤于背后,死者不恤,亦不连坐同队伍。
若大众败走而亡者不恤,当开坐退缩被杀,但有一伤在前者,即准血战阵亡之数。
第三。
报功级 凡首级另开手本。
本哨共斩若干,冲锋某人某人斩取首级某人某人,听主将照前例均派。
愿纪录者约自己该银若干,众人分银若干,除己分外,仍出银与各应赏者,其首级听纪录。
冲锋者除分派首级之外,另有特赏。
第四。
报人口 凡获生另开手本,以凭发,主获者照数赏银。
第五。
报军器 凡贼器另开手本,解官贮库。
第六。
报马匹 凡贼马另开手本,以凭议赏冲锋之军,并有功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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